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