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诉滥用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市场内特定知识产权客体的可替代性、替代性客体的数量及转向替代性客体的成本;

利用该特定知识产权所提供的商品的可替代性及该商品的市场份额;

交易相对人对拥有该特定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制衡能力;

相关市场的创新和技术变化情况;

其他需要考虑的与知识产权行使相关的因素。

经营者主张不能仅根据其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