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职权;
是否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职权;
是否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