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