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