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