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一)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