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