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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