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