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三)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三)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