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