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