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民事行为的,分别适用修改前、后商标法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