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