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