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系”: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