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