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