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