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