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三)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