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八、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