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