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