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