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