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