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