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