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一)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