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