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