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