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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