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