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