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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