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