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