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