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二)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