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一)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十五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