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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