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 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 1988年8月2日 陕高法研〔1988〕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一些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传唤出庭应诉。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妥否?请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