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