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