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二、 案件的审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七条 二、 案件的审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尽快审结。对因发生纠纷可能影响生产的,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承包方恢复生产确有困难或者拒绝恢复生产的,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先行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