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一、 移交、撤销、脱钩企业债务纠纷的处理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六条 一、 移交、撤销、脱钩企业债务纠纷的处理 第六条 开办单位为被开办企业的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其承诺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