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一、 移交、撤销、脱钩企业债务纠纷的处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八条 一、 移交、撤销、脱钩企业债务纠纷的处理 第八条 军队开办的企业无偿移交地方的,应当由接受单位承担开办单位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